论神的命定(一):命定的非偶然性、永恒性、非条件性、定然性,人的结局及对预定论的传讲

By A. V. Caleb,基于图伦丁的《辩道学要义》

论神的命定(一):命定的非偶然性、永恒性、非条件性、定然性,人的结局及对预定论的传讲

前言

接下来的三大课题实际上都是属于神论的内容:论神的命定、论神的创造、论神的护理。之所以单独分出来,是为了对这三个课题进行更加详细的论述。

神的命定 (decree) 与预定 (predestination) 的区别在于,预定是特别关于救恩的命定。不过,我们可以一般地将相关的课题称之为预定论。

问题一:神的命定行为是一种内在的行为吗?其又是如何发生的?

神的行为主要有三类:

  1. 全然内在的:这一类主要包括位格性的行为,如受生、出自。
  2. 外在的行为:这一类主要是指着神的行为在受造物身上发出的效果说的。本质上这乃是一种对受造物身上的现象之源头的指认。[1]
  3. 既内在又外在的行为:例如神的命定,人们清楚地看到这个行为出自神自身,同时看到这个行为在受造物身上产生的果效。

正如所指出的那样,神的命定是归为第三类。

而我们现在探讨的问题是,神的命定行为对于神来说是偶然的吗?

神的命定并非偶然

理由如下:

  1. 对于一个最为纯一的实体来说,如果祂有任何的偶然,那么祂就不能被称作是纯一的。而神是最纯一的,所以祂没有任何的偶然。
  2. 偶然的存在必然会带来主体的改变,而神是不改变的,所以神不能有任何的偶然。

既然神的命定不是偶然的,那么就是必然的,且因为是内在的,所以是属于神的本质的。又因为神的纯一性,所以神的命定同一于神的本质。

对异议的解释

神的绝对自由与神的命定的非偶然性是不冲突的。因为,就着神自身以外的关系(schesin)而言,祂是自由的;但就内部的绝对存在而言,祂不是。因此,在神的命定的讨论中要仔细区分三件事:

(1)神的本质,按照祂自身的原则意愿并命定——这一特点也不妨碍神之为神,因为神不是依赖祂以外的事情。

(2)神在自己之外的“倾向”,其并不涉及任何内部的增加或变化,因为它只表明对受造物的外部关系;

(3)对象本身或被定旨的事情。

短暂的行为自身与发出的主体存在差别,其在神的身上也不会发生;在神那么,只有一种内在的行为,其是不与神自身区分的——因为神的单纯性——所以对神来说,“神在”“神能”“神做”是没有区别的。神不是通过外加到他的本性中的东西像受造物[2]一样行动,而是通过他自己的本质作为重要的原则决定自身对这、对那做出举动。因此可以说,从自由意志出发的任何行动都不可能是绝对的神本身——即作为一种内在于神的行为而发出——但却可以很好地被称为神的相对的行为。[3]

问题二:神的命定是永恒的吗?我们确证,并反对苏西尼派。

为了证明神的命定与神本身不同,苏西尼派教导说神的命定不是永恒的,而是在时间中的;或者说神的命定是一部分永恒,一部分在时间中。

他们坚称,神的一些旨意是在创世之前便定下了,而另一些是因为神碰到了紧急情况,所以临时做的决定。沃斯蒂乌斯和荷兰抗辩者同样这么认为。

然而,我们认为神的旨意都是在创世以先就定好了,是绝对的永恒的。

正统的宣告

理由如下:

(1)在论到救恩时,圣经都是把救恩计划的立定的时间追溯到创世以先:

就如 神从创立世界以前,在基督里拣选了我们,使我们在他面前成为圣洁,无有瑕疵;(以弗所书 1:4 和合本)

基督在创世以前是预先被 神知道的,却在这末世才为你们显现。(彼得前书 1:20 和合本)

(2)如果神会在时间中临时做决定,那么祂就会和人一样经历变化。然而,神是不变的,所以对于祂来说,没有意料之外的事发生。

(3)沃斯蒂乌斯将永恒区分为绝对的和受限的是错误的,因为圣经从来没有这样教导。从事理上看,这种区分也是荒谬的,因为永恒没有前后相继,是不可分的。

对异议的解释

  1. 尽管在说法上,有在先的命定和在后的命定,这却并非意味着命定本身有先后次序。因为这种在先和在后只是我们人对命定的理解,命定本身却没有这种区别。
  2. 尽管神对待人的方式在时间中有不同,这却不意味着命定本身发生了变化,或说命定是在时间中被发出的。因为这种变化只是受造物身上属于神的预定的多种多样的效果,而非在神那边的变化。所以,我们可以理解 耶 18:10;31:28;申28:63。
  3. 如果要把命定理解为在后的,那么这命定一定不是指着神自身的行为说的,而是指着其在受造物身上的果效说的。所以,在命定的事情发生之后,事情停止了,但神的命定的行为没有停止。

问题三:是否有条件性的命定?我们否认,并反对苏西尼派、荷兰抗辩者、耶稣会士

条件性的命定是指,神在定旨的时候根据事件实际的发生,而决定祂究竟如何定旨。

我们反对条件性命定的理由如下:

(1)神的每一个命定都是永恒的,所以它们不能基于一个只是发生在时间中的条件。

(2)对于创造者来说,依赖于受造物是十分荒谬的。而如果存在条件性的命定,那么就是神的命定必须依赖人实际的作为——所以,这是荒谬的。[4]

对异议的解释

  1. 尽管我们说信是得救的必要条件,然而神命定得救却并非依赖于人,因为就连人的信心都是神命定的。
  2. 条件性的应许或惩罚并不支持条件性的命定,因为这些都是神为了激励人而向人的启示,而并非指着事件的成就说的。所以这些应许只是展现了事件本身的联系,而非指着实际将会发生的事情。所以,类似马可福音中“信而受洗的,必然得救;不信的,必被定罪”(马可福音 16:16 和合本)讲的不是将来事情的走向,而是事件与事件之间的联系。而同样的,在罗马书中,保罗说“你们若顺从肉体活着,必要死”,并非指着神命定了哪些人必定得死说的,而是表明神做事的法则,表明了罪与死的必然联系。这就好比我们说,如果野人是理性的话,他们也会有幽默感——我们说这话的时候想到的不是这些野人将来有一天也会变成理性的,我们想到的乃是人的理性与幽默感之间的必然联系。当然,如果硬要把这类的事情说成是神的命定,那么我们可以将之归类为一般的命定,也就是指着神对真理、法则的设立说的,而非指着具体事件的实现。
  3. 路加福音 7:30 说法利赛人拒绝了神的旨意,这却并非指着条件性的命定说的,而是指着神的训诫说的。正如 诗107:11、箴1:25, 30、启3:19的用法。
  4. 撒母耳记上神对保罗的应许,并非是一种条件性的命定,而是指明保罗所遭遇的事情的必然联系。
  5. 神不会因为敬虔的人的祷告改变祂先前的旨意。

问题四:神所命定的必然成就吗?我们确证。

伯拉纠和半伯拉纠派不承认神所命定的必然成就。而我们却一直坚持这一点。

在这里我们要表明的是,虽然就着事物本身,一些事件的发生是偶然的,一些事件的发生是必然的;然而,在神的命定下,发生的事件都是必然的——却不违逆事件的本性。

需要注意的是,该问题并非认为神的命定无需受造物的参与,我们认为神的命定一定是受造物的协作的——只是这协作的方式多种多样罢了。

命定表明了事件发生的必然性

理由如下:

(1)如果神所命定的不是必然成就,那么神就要修改祂的计划——而这却是违背圣经的:

我从起初指明末后的事,从古时言明未成的事,说:我的筹算必立定;凡我所喜悦的,我必成就。(以赛亚书46:10 和合本)

(2)圣经明明提到这一必然性:

Matthew 26:54 (NASB95) “How then will the Scriptures be fulfilled, which say that it must happen this way?”

【太26:54】若是这样,经上所说事情必须如此的话怎么应验呢?”

Luke 22:22 (NASB95) “For indeed, the Son of Man is going as it has been determined; but woe to that man by whom He is betrayed!”

【路22:22】人子固然要照所预定的去世,但卖人子的人有祸了!”

Acts 4:27-28 (NASB95) 27 “For truly in this city there were gathered together against Your holy servant Jesus, whom You anointed, both Herod and Pontius Pilate, along with the Gentiles and the peoples of Israel, 28 to do whatever Your hand and Your purpose predestined to occur.

【徒4:27、28】希律和本丢彼拉多、外邦人和以色列民果然在这城里聚集,要攻打你所膏的圣仆耶稣(“仆”或作“子”),成就你手和你意旨所预定必有的事。

(3)圣经上论到那些最偶然的事件的时候,都说它们是必然发生的[5]

“打人以致打死的,必要把他治死。 人若不是埋伏着杀人,乃是 神交在他手中,我就设下一个地方,他可以往那里逃跑。 (出埃及记21:12-13 和合本)

“Whoever strikes a man so that he dies shall be put to death. But if he did not lie in wait for him, but God let him fall into his hand, then I will appoint for you a place to which he may flee. (Exodus21:12-13 ESV)

(出埃及记这里,因为说这里乃是神将之交在人的手中,是让人碰巧遇到的。)

签放在怀里,定事由耶和华。(箴言16:33 和合本)

The lot is cast into the lap, but its every decision is from the LORD .(Proverbs16:33 ESV)

两个麻雀不是卖一分银子吗?若是你们的父不许,一个也不能掉在地上; 就是你们的头发也都被数过了。 (马太福音10:29-30 和合本)

Are not two sparrows sold for a penny? And not one of them will fall to the ground apart from your Father.But even the hairs of your head are all numbered.(Matthew10:29-30 ESV)

对异议的解释

  1. 神的命定虽然是必然的,却并未改变受造物自由的本性。受造物本性是自由的,只是做不出外在自由的行动。(把自由意志定义为拥有不这么做的可能性是太过于粗糙了,现在我更倾向于将之定义为可以按照自己的理性的判断做出相应的选择——或者是人拥有按照自己的心意而行的权利[6],正如神对士师记时代的以色列人一样。那么因为神的命定有许多是神的允准,所以,我们完全可以说在那些行为上,人完全自由地行动了。)
  2. 尽管所有的事情从神的命定看都是必然的,神却不能因此被看作是罪的源头。因为神只是不干预人的犯罪的行为,而非亲自积极地把罪恶产生出来。所以,那犯罪的人必然要因自己自由地去犯罪而受刑罚。[7]
  3. 非常重要,因为解释了预定的伦理问题)使徒行传论到这种预定的伦理问题时给了一个解释:“你曾藉着圣灵,托你仆人-我们祖宗大卫的口,说:外邦为什么争闹?万民为什么谋算虚妄的事?世上的君王一齐起来,臣宰也聚集,要敌挡主,并主的受膏者(或译:基督)。希律和本丢·彼拉多,外邦人和以色列民,果然在这城里聚集,要攻打你所膏的圣仆(仆:或译子)耶稣, 成就你手和你意旨所预定必有的事。 ” (使徒行传4:25-28 和合本)在这里,我们看到,尽管希律和彼拉多所做的只是按照神预先的定旨而行事,(好像自身只是去完成神旨意的棋子,)然而,他们仍然要受神的审判,他们仍有不可推卸的罪辜。

问题五:每个人人生的终局都是由神不可更改地定规,以致丝毫在时间和方式上的偏差都是不可能的吗?我们确证,并反对苏西尼派和荷兰抗辩者。

该问题乃是苏西尼派和荷兰抗辩者为了确立命定的可变性而提出的。同时,在许多年前的比利时,一位支持该观点的多特的医师 John van Beverwyck 调查了许多位博士对该问题的意见之后,将其发表在他的 Epistolica Questio de Vitae Termino (1636)。

问题陈述

反对的一派并不否认神对人类之命数的一般的命定,即神命定了人类普遍的寿数与猫、狗之类的动物不同,然而他们不接受神对每一个个体都有特别的命定。我们这一面并不否认神的命定的实行会用到一些必然的条件,例如一个人被杀了,那么他的寿数必然会在此时终结,或者是如果他一直过着极不健康的生活,那么他的寿数必然不会太长——这些都是在物质世界层面的寿数的可变;然而我们同时坚持在超物质层面寿数的不可变,因为神确实对每个人定规了特定的寿数,然而神实现这个寿数的手段用到了物质世界的一些法则、条件。

所以,我们真正探讨的问题是,是否神对每个人的寿数命定了不可更改的旨意?

人的寿数的固定的证据

人的日子既然限定,他的月数在你那里,你也派定他的界限,使他不能越过,(约伯记14:5 和合本)

Since his days are determined, and the number of his months is with you, and you have appointed his limits that he cannot pass,(Job14:5 ESV)

显然,这里的经文明确表明神给每个人限定了特别的时间,是不能为人所突破的。

耶和华啊,求你叫我晓得我身之终!我的寿数几何?叫我知道我的生命不长!你使我的年日窄如手掌;我一生的年数,在你面前如同无有。各人最稳妥的时候,真是全然虚幻。 (细拉) (诗篇39:4-5 和合本)

这里的经文表明了两件事情:(1)人的寿数是确定的,因为既然作者求神使他知道寿数之终,那么若寿数本身是不确定的,便会成为不可知的,这样的求就毫无意义了。(2)人的寿数乃掌管在神的手中。这样,既然寿数本身由神掌管,那么其确定性也由神所掌管,换句话说,就是寿数本身由神所特别地命定。

两个麻雀不是卖一分银子吗?若是你们的父不许,一个也不能掉在地上; 就是你们的头发也都被数过了。 所以,不要惧怕,你们比许多麻雀还贵重!”(马太福音10:29-31 和合本)

既然连像头发这样微小的事情都是神定好的,那么我们的生死的年日照样得是神定好的。

对异议的解释

  1. 希西家的命定年日并非被神改变以至延长,其只是在人看来必死的时刻蒙了神的怜悯以至存活下去。从而先知的死亡警告并非表明神绝对的命定,而只是一种威胁——尽管其在受造物界隐含的改变的机制没有被直接表达,但是藉着事件的发展就可看出希西家存活的受造物界条件是什么。而尽管先知的警告没有应验,其效用仍是非常严肃的,因为神是特藉着这个手段达到存留王命的结果。
  2. 诗篇中所说的“流人血、行诡诈的人必活不到半世”(诗 55:23)是在一种相对的含义上说的,其乃是说,按照恶人身体的状况,他们本来是拥有活的更多的能力的,但根据神的预定以及根据预定的时间中的审判[8],他们的年限早于他们的身体所能负担的。传道书中所说的“不要行恶过分,也不要为人愚昧,何必不到期而死呢”(传7:17)也是同样的道理。传道书这里的期限不是指着神预定的期限,而是人对自己年限的预期。
  3. 尽管神有对人的长寿的应许,其却并非指着神会延长祂对人预定的年数。这里的长寿乃是相对于自然律来讲的。神预定赏赐人以敬虔,同样赏赐他以长寿;神预定任凭人的犯罪作恶,同样预定对其寿数的审判。所以,神关于寿数的诫命,并非是在表明神对于祂的预定因为人的情况而进行了修改,而是表明神对人寿数安排的理由。同时,神在命定人的寿数时还有其他的原则,例如祂可能为了虔诚人的救恩而缩减人的寿数[9],或是为了对恶人更多的刑罚而加增他们的寿数。
  4. 神对人寿数的预定会借助许多必要的手段来完成。例如对于生病的人,神的预定并非意味着医生时不重要的,反而医生的治疗是神所使用的实现人特定寿命的手段[10]。所以,医生的工作是必要的,他们辛劳的工作也是必要的——毕竟,人们不知道神对病人的寿数的命定究竟如何。我们所当作的是尽我们的本分,然后把结果交给神。同样的,祷告也是必要的,因为我们不知道人的期限究竟如何。此外,神对寿数的预定也不是我们试探神的借口。一些人以为既然自己的寿数被定好了,仿佛那年限与自己的所作所为无关,便开始胡作非为——他们必然要在自己身上得到应得的报应,因为人的行为与神的审判都是完成祂对人的寿数之定旨的实现的手段。

问题六:预定论应该被公开地教导和传讲吗?我们确证。

在奥古斯丁的时代,一些法国的弟兄们提起了这个问题。因为当时,在奥古斯丁反对伯拉纠的书中,他讲述了大量关于预定的事情,从而抵挡了伯拉纠的不敬虔的教义——然而,弟兄们却有点不安。其中的理由并非因为弟兄们认为预定论是错的,而是因为他们认为传讲预定论很危险,并会招人反感,所以最后不讲预定论的事。

在现今的时代,也有相同的观念的出现。因为大家对历来因为这个教义产生的争端感到疲惫,他们认为最好的为着教会的和平与良心的宁静的方式是把这个问题抛在一边。这些意见是很真诚的,但并不对,它们也不能为一批人所接受,因为这批人是真正懂得这个教义的人,他们深知这个教义所带给人的安慰,已经在成圣的事上给信徒们的助益。

因此,我们认为预定论的教义既不能粗暴地以“谦卑”的表象被遏制教导,也不能鲁莽地以好奇心过分探求。它应该从神的话出发被严肃地、谨慎地教导,并应特别提防两类错误:一方面,是那种刻意的盲目,认为要故意对这个教义不管不顾,对神已经启示的事物视而不见;另一方面,是一种不当的好奇心,它急切地想要知道一切奥秘的事物。

应该教导预定论的理由

  1. 主耶稣曾教导此事(太25:34),保罗也常常教导此事(罗马书第九章;罗8:29、30;弗1:4、5;帖前5:9;帖后2:13)。既然他们都是这样去教导的,那么我们这样教导也是合适的。既然神乐意将这些事情启示给我们,我们为什么要表现得比神更加谨慎呢?
  2. 预定论是主要的福音真理[11]与我们信心的基础。如果忽视预定论,那么必然对教会和信徒带来巨大的伤害。

我们该如何教导预定论

我们所教导的内容应严格限制于圣经所启示的内容。同时我们应该十分注意我们教导的对象、场合、时机。我们的教导不应该是急促的,而应该是循序渐进的。

同时,该教义中的各部分的教导的篇幅也该有差异,我们应该更多地教导那些给予虔诚的人以安慰的部分(如神的怜悯的拣选),而少教导神一些关于神的弃绝的部分。

此外,我们教导的次序应该是从拣选的果效出发,回溯到神那边发生的事,而非是反着来的。

我们也不应该好奇地去“翻开生命册”看看我们的名字是否写在上面,而应该看看是否“圣灵和我们的心同证我们是神的儿女”。凡是那些过分的好奇,其实都是保罗所谴责的“愚拙无学问的辩论”(提后 2:23),它们都是起争竞的。

我们在这件事上的唯一目的应该是提升我们的信心,而非培养好奇心;是为了教化而辛劳,而非为了我们自身的荣耀。

脚注

  1. 显然,这个分类是毫无必要的。 ↩︎
  2. 因为受造物的行动——即使是最自由的行动——总是以外在的激发为前提的。 ↩︎
  3. 这看上去是很有效的同时保留神的存在与本质的同一以及神的行动的绝对自由的方式,这种方法关键在于把神设为一种奥秘的实体——当然神本来就是——这种模型更加奥秘的地方在于,神在行动同时神却是“不动的”。用物质世界的定理去看,这样的事实是相当荒谬的;然而神是个灵,其作为有相当大的奥秘。不过,我不知道图伦丁在此是否还要解决一个问题,即不变的神本身是如何在外在行为的效果上被表现为绝对自由的?这个问题或许是奥秘的,是不能被回答的;或许这个问题被证明是不可能实现的,以致于图伦丁的方式是错的。 ↩︎
  4. 图伦丁还列出了其他五点理由,然而因为它们太容易被反驳了,所以我没有摘录。 ↩︎
  5. 这里的经文同样支持全然的预定。 ↩︎
  6. 这种对自由意志的定义被称为sourcehood account。在这里,神的命定的允准属于一种标准的Frankfurt-style case。相关的讨论参见SEP的Free Will条目(https://plato.stanford.edu/entries/freewill/)。 ↩︎
  7. 当然,这里我们还需要思考,即罪人是因为自身的软弱,不得不作罪的奴仆,而神并没有对这个事实进行干预——那么,对这种情况,罪人应该负责吗?我认为这是很难界定的伦理问题,因为罪人死在罪恶过犯之中,是享受罪中之乐的,甚至当神的儿子来寻找他们的时候,他们是不接受光的黑暗,是想要把主定十字架的——这一切都是他们自由意志所以为美的选择。他们确实无法脱离败坏的本心,但是如果单从sourcehood account考虑,以及他们乐意的程度,我们很难说罪人不是完全的责任人。但这个问题的探头并不清晰。不过,虽然问题没探讨清楚,但神已经明说,这个问题中,人仍然应当为其罪恶的行为负责。 ↩︎
  8. 具体的技术细节参见拙作《论全然预定》。 ↩︎
  9. 因为人难免有过犯。 ↩︎
  10. 当然,人对医生治疗的接纳也在人的预定之内。 ↩︎
  11. 我们福音的根基便是认识到我们得救不是因为我们有能力来转向神,而是神以祂的大怜悯拯救了我们,藉着圣灵使我们转向祂、信靠祂,以至得救。 ↩︎

论神的命定(一):命定的非偶然性、永恒性、非条件性、定然性,人的结局及对预定论的传讲
http://avcaleb.github.io/2023/07/08/ST13/
作者
A. V. Caleb
发布于
2023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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