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全然预定

By A. V. Caleb

论全然预定

前言

本文写作源于我在拍毕业照那天晚上与众弟兄的交通。由于EX弟兄对我原先时间观论证方式的神的全然预定的证明的质疑,我意识到必须要以圣经节更加完备地、决定性地表明这个真理。

同时,因为生病的缘故,上星期回了趟家,意外发现大家现在都在学习预定论的相关题目。然而,显然的是,因为从未认真学过,无法领悟其中的奥秘,陷入了诸多的矛盾之中。

所以,在现在这个时候发布一篇通俗易懂的关于预定的解释的文章乃是大有裨益的。我希望藉着这篇文章纠正我们许多对神的话根深蒂固的误解,如预知先于预定,信心不是出于神而是出于人,等等。这些误解常常以各种冠冕堂皇的名义被接纳在我们的言谈中,然而当真理的光照亮之时,也是它们不堪的形貌显露于众人之前时。

虽然预定乃为极富争议的话题,但因着大家学习的推进与对真理认识的进深,我们已经可以坦然地谈论相关的课题而不觉得有什么羞耻。对真理的爱也真实地成为对弟兄的爱。

本文的内容乃经过EX弟兄的审阅,是众弟兄在预定议题上的共识。

全然预定的圣经基础

定义

圣经所表明的全然预定并非严格的预定论,而是一种非决定论[1]。所谓全然预定的教义,便是指着神在创立世界以先便无微不至地预定了世界一丝一毫发展的具体动向,甚至所有的可能性事件都被神以各种形式设定了其具体的必然走向。

神的全然预定是神对世界的完全定旨,而神的护理,则是神藉以实现祂的定旨的手段。神的护理包括许多,其中,在本次探讨中尤为重要的神的允准——即神对世人罪恶的任凭、不干预——同样属于神的护理的手段,是神用来完成祂命定计划的方式。

所谓神的允准,有非常明确的圣经根据。经上记着说:

他在从前的世代,任凭万国各行其道; (使徒行传14:16 和合本)

我便任凭他们心里刚硬,随自己的计谋而行。(诗篇81:12 和合本)

不过,需要说明的是,神的任凭并非神的闲懒或是神的不作为——因为对于至善的和完美的神来说,这样的品质是不相宜的。

全然预定的真理基础

基于此,全然预定的教义是否能从圣经中无可争辩地得出?如果能,其又是如何得出的?我所要表明的是,通过三个真理的得出,可以必然地推导出全然预定的教义。这三个真理分别为:

  1. 神的预定的效力必然性。
  2. 神的预定囊括所有时间。
  3. 神预定范围的无微不至。

这三个真理都对应着明确的经文。

(1)对于真理1,经上写着:

我从起初指明末后的事,从古时言明未成的事,说:我的筹算必立定;凡我所喜悦的,我必成就。(以赛亚书46:10 和合本)

显然,在以赛亚书这里,神的筹算与神所喜悦的是指着一件事情。神的筹算自然是指着神的定旨说的,因为神的定旨乃是神的计划和安排。既然神的筹算必然成就,不会失败,那么,神的定旨即神的预定同样也是必然成就、不会失败的。

(2)对于真理2,经上记着说:

耶稣就对他们说:“我父做事直到如今,我也做事。” (约翰福音5:17 和合本)

既说神做事是直到如今,那么神的工作的时间段便是包含所有的时间。而对于最为智慧、完全的神来说,祂所有的工作都是祂自身完备的智慧、公义、自由等属性的彰显。这样,若祂的工作是没有预先计划好的,是做了之后再看结果的,显然是不可能符合祂的本性的。经上的话也对这一点进行了作证:

然而,我们的 神在天上,都随自己的意旨行事。(诗篇115:3 和合本)

Our God is in the heavens; he does all that he pleases.(Psalms115:3 ESV)

虽然在逻辑上来说,诗篇这里所能表述的神所喜悦的事(据英译本)的范围小于神所做的所有的事的范围,但对于从不后悔的神来说,祂不可能做让自己厌恶的事。论到神从不后悔,经上记着:

以色列的大能者必不至说谎,也不至后悔;因为他迥非世人,决不后悔。” (撒母耳记上15:29 和合本)

这样,神所做的事都是祂喜悦的事。

(从另外的角度看,神所做的事必然是祂喜悦的事。因为神有全能与充足的智慧,对于任何的事,祂总有方法以祂满意的、喜悦的方式完成;而因为神不是无意义的神,是完美的神,祂没有理由选择那些祂并不那么喜悦的事去做。所以,神所做的事,必然是祂喜悦的事。)

同时,诗篇这里的经文表明神所有的定旨(旨意、意念)逻辑上“先于”神的行动——和合本特意用“随”这一个字表明神的行事乃是依据祂的意旨。从而,神所做的事都是祂所预先定下的事;而既然所做的事的范围包括了所有的时间,预先定下的事的范围自然也包括了所有的时间。

(一些人会认为难道神不能是在这个时间段定旨做这事,再因为事情的变化神又再定旨做了另外的事?这种观点综合神的全知来看是相当矛盾的,由于这里空间不够,我将在“对异议的解释”一节做出解释。)

(3)对于真理3,经上写着说:

两个麻雀不是卖一分银子吗?若是你们的父不许,一个也不能掉在地上; 就是你们的头发也都被数过了。 (马太福音10:29-30 和合本)

Are not two sparrows sold for a penny? And not one of them will fall to the ground apart from your Father.But even the hairs of your head are all numbered.(Matthew10:29-30 ESV)

又有

签放在怀里,定事由耶和华。(箴言16:33 和合本)

The lot is cast into the lap, but its every decision is from the LORD .(Proverbs16:33 ESV)

我们时常注意不到马太福音这里经文的含义。主耶稣的意思是,即使是像麻雀、人的头发这样微不足道的事的发生,都得有神的许可。和合本的意思含混,“神的许可”的意味到底是什么?当我们看英译本的时候就会发现其意思很清楚。主耶稣所说的乃是像临到麻雀、人的头发这些微不足道的事的发生,都是出于神的——因为圣经明明写着“not one of them will fall to the ground apart from your Father”,即这些事情的发生没有一件不是出于神的,换句话说,神的工作包括所有那些我们看来微不足道的事情。而既然连这些在人看来无足轻重的事的发生都是神在掌控着,那么便没有什么不在神的掌控之下了。所以,主耶稣在下文明明说:

所以,不要惧怕,你们比许多麻雀还贵重!”(马太福音 10:31 和合本)

有些人会说,难道出于神的事情就是由神预先定规好了的吗?然而,在上面真理2的讨论中已经让我们看到神的工作都是神预先所计划的,而非临时决定的;而所谓出于神的事情,就意味着这些事情都是神的工作。从而,所有出于神的,都是神预先所计划的,并要按着祂的大能,以各种方式成就祂旨意所拟定的。

箴言的经文更进一步佐证了该真理。自然,该处的经文有许多的应用,但其永远也无法脱离一种意思:即在人看来像签这样随机的、无规律的事件的发生,也都是神在背后掌权,以成就祂旨意所定规的。

全然预定的得出

如此,我们从圣经中,已经无可辩驳地得出了我们所要的三个真理。那么这三个真理是如何与全然预定的教义产生联系的?

由真理2和3,我们得出世界上所有发生的事情都是神所定规的,因为神定规的范围包括了所有的时间,并包括其作用时间的所有事件;所以,神的预定便遍及世界上的每一件事的发生。又由于真理1保证了神的命定的必然效力,所以世界一定是由神所定规的方式发展的。

所以,世界一丝一毫的发展,都是神在创立世界以先便设定好了的,换句话说,就是被全然预定的。

对异议的解释

(1)对真理2的讨论的异议,我们只要考虑神的全知就知道这是荒唐的。神既是全知,深谙所有事物的发展,那么凭什么祂需要在时间过了一段之后再进行新的预定?只有并非全知的受造物会根据事情的发展不断调整自己的计划,对于全能、全知的神来说,这种方式是无意义也不可能存在的。

况且,圣经中从未提过神修改祂的计划,仿佛神因为计划落空而不得不手忙脚乱地应对;反而,在论到神的救恩时,圣经清楚地告诉我们:

就如 神从创立世界以前,在基督里拣选了我们,使我们在他面前成为圣洁,无有瑕疵;(以弗所书 1:4 和合本)

基督在创世以前是预先被 神知道的,却在这末世才为你们显现。(彼得前书 1:20 和合本)

这是照 神从万世以前,在我们主基督耶稣里所定的旨意。 (以弗所书3:11 和合本)

This was according to the eternal purpose that he has realized in Christ Jesus our Lord, (Ephesians3:11 ESV)

即使一些人会反驳说,那在创立世界以先立定的救赎计划并非神计划的全部;但需要知道,为什么你要坚持一个完全没有圣经根据的理论,而不去接受一个至少有一点圣经佐证的理论?何况当我们结合约翰福音(约 5:17)和诗篇(诗 115:3)的经文以及神不会后悔的教义时,我们看到的是一个十分牢靠、无从反驳的论证。

(2)面对上面的论证,一些人会想用神存在条件性的预定从而否定全然预定的效力。所谓条件性的预定,便是神定下的旨意是不确定的,要看人具体的表现的。例如神定下旨意,如果以色利遵守祂的命令,他们最后就不会被迦勒底人掳去;而如果不遵守,则必定会被掳去。这种说法看似是很合理的。然而,我要表明,因为这种说法必然的逻辑矛盾,神不可能存在条件性的预定。

坚持条件性的预定的人无一例外地认为神是全知的,且神的全知先于神的预定。(虽然我不认为神的预知先于预定,但即使我按着接受条件性预定的人的预设来,我也能表明条件性预定的荒唐。)那么,例如对于卖耶稣的犹大,既然神已经知道他必定要卖耶稣,那么神怎么可能会干条件性的预定这样无意义的事?因为预定乃是神的计划,是神对时间中发生的事情的安排,是神的智慧与全知的体现。如果在神的安排与考量中的计划存在条件性的,也就是条件性的预定,那么就是说神要等着到了最后的晚餐的时候,犹大最后真的决定要卖耶稣了,神才命定说,我现在知道犹大最后选择了什么了,所以今后我要咒诅犹大,不祝福他。这是荒唐的,因为这么说就是在承认神根本不知道犹大要不要卖耶稣——这严重违背了神的全知的教义。

当然,坚持条件性的预定的人可能会辩解说,条件性的预定不能从这样的角度去理解——他们自然清楚地看到全知的神没有必要在考量事物时做出决定说,如果事情这样发生,我便这样行,而如果事情那样发生,我便那样行。他们清楚地知道,对于神的安排来说,只有祂看到了事物将要如何发生,然后清楚知道自己在时间的那一刻所要降下的是福还是祸。不过,他们的本意是想使得神定下一些对神的荣耀的彰显没有损害的事情而保全人自身的道义责任(morally resposibility),所以他们设想神实现这样定然的安排乃是借助一些在时间中布设的条件性的机关。但这样一来这种论点便不能被称作条件性的命定了,因为我们也承认,神实现祂定旨所要完成的事情的多样性手段,神所借用的祂所定规的宇宙性规律有许多是条件性的。只是这种借用只是神做事的手段,而与祂行事的内在的安排完全无关。

所以,如果一个人既坚持神的全知,又坚持神的预知先于预定,又坚持神的条件性的预定,那么他必然是自相矛盾的。

(3)在我们知晓神的全然预定的教义之后,若还要坚持神的预知先于预定便毫无必要了。我在附录“全然预定的时间观”一节将会表明不基于预定的预知尽管不是不能被神的全能打发走,但其所诉诸的形而上学通道在我看来过于蛮横,在逻辑上也不是无懈可击的,甚至是不可描述的。我很怀疑这种设定能否符合圣经向我们表明的对神认识的逻辑性的原则。

全然预定的伦理问题

人们对于全然预定的不接受主要是出于伦理的考虑。以下是人们最为关切的几个问题:

  1. 既然神全然预定了人所做的,那么就是说人将要做什么都被定规好了,是没有别的可能性了;那么神对人的劝诫又有什么意义?
  2. 既然没有什么不是神预定的,那么没有自由选择的人又怎么要为自己的行为在神面前受审?
  3. 既然人的犯罪也是神预定的,那么难道神是推动人犯罪的那一位吗?全然圣洁的神怎么能做这样的事?

我将在下面对这几个问题一一解答。

(1)劝诫的意义

其实这个问题完全是出于人的好奇心,本不是特别该问的一个问题。因为申命记中明明写道

我今日明明告诉你们,你们必要灭亡;在你过约旦河、进去得为业的地上,你的日子必不长久。我今日呼天唤地向你作见证;我将生死祸福陈明在你面前,所以你要拣选生命,使你和你的后裔都得存活;(申命记 30:18-19 和合本)

神知道祂向以色列人陈明生死祸福是“没用的”,以色列人最终必然会悖逆祂。然而神还是要来劝诫以色列人悔改。

事实上这种陈明并非没用。神在以色列人最终悖逆祂的事上所做的是允准,而非去推动以色列人犯罪。神深知以色利人的悖逆,深知人没有能力来守祂的律法,然而神命定了不对这种情形进行干预,而是任凭以色列人行悖逆的事。

这时候,神向以色列人的陈明一方面是作审判的工作,让以色利人对自己的罪孽无可推诿;另一方面是引人认识自己,让以色列人明白他们不可能凭着行为称义——因为在罗马书第4章论到亚伯拉罕时说,

又作受割礼之人的父,就是那些不但受割礼,并且按我们的祖宗亚伯拉罕未受割礼而信之踪迹去行的人。因为 神应许亚伯拉罕和他后裔,必得承受世界,不是因律法,乃是因信而得的义。 若是属乎律法的人才得为后嗣,信就归于虚空,应许也就废弃了。 因为律法是惹动忿怒的(或译:叫人受刑的);哪里没有律法,那里就没有过犯。 所以人得为后嗣是本乎信,因此就属乎恩,叫应许定然归给一切后裔;不但归给那属乎律法的,也归给那效法亚伯拉罕之信的。 (罗马书4:12-16 和合本)

既然说亚伯拉罕作受割礼之人的父,那么便是明明指着以色列人说的,是指着“那属乎律法的”。这样,神的劝诫便引以色列人认识因信称义的真理。于是,在后面罗马书11章中,保罗又提起说

 神的回话是怎么说的呢?他说:“我为自己留下七千人,是未曾向巴力屈膝的。”(罗马书 11:4 和合本)

这样,神的劝诫是引人认识自己也认识神的救法的。

(2)人的责任

人并非是要在自己有做其他的事的可能性时才需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就如我们还死在罪恶过犯中的时候,神任凭我们行可憎、悖逆的事,而因着我们所行的都是我们所愿的,都是我们所喜爱的,我们便没有理由逃脱神对那些事的审判。

从正面的角度(成圣与长进)看——虽然会抽象一些——神按着所定的日期对人作了一个生命更新的工作,人的心思被扭转,人开始乐意去寻求神。这是人自愿的,这追求是人所以为美的,人对神的渴慕变成了人发自内心的渴求。这时候,神不用继续作干预、扭转的工作,好像人的乐意都是强制的——反而,我们很乐于承认,这时候人是完全自由的。因为这都是我们的新生命所发出来的东西,我们也没有外在的什么力要求我们一定要怎样。

Elenore Stump在论到这一情形时,为了表明我们这些完全自由的时刻,举了路得的例子,我认为是非常贴切的。在路得记中我们看到路得说:

“不要催我回去不跟随你。你往哪里去,我也往那里去;你在哪里住宿,我也在那里住宿;你的国就是我的国,你的 神就是我的 神。你在哪里死,我也在那里死,也葬在那里。除非死能使你我相离!不然,愿耶和华重重地降罚与我。”(路得记 1:16-17 和合本)

对于路得来说,她有一个强烈的愿望,一个不受任何干预的愿望,就是要一直跟随拿俄米到底。即使她因为自己的渴慕不可能选择与拿俄米分离,我们依然不会说路得此时是被强迫的;反而,我们非常乐于承认,路得此时是自由的。而正因为她此时的自由,她是完全可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而那些死在罪恶过犯中的人同样的因为他们的自愿和乐意,需要为他们的行为负责。(关于这一种自由观念的深入探讨,见“全然预定的哲学分析”一节。)

然而,一些人会说,既然自己的前途都被定规好了,那么自己在神面前追求、过圣洁的生活又有什么益处呢?这是不认识神的工作的人说的话。

因为神没有明明地把一个人今后究竟如何明明地显给他看。所以,你怎么知道神所定规的不是使你现在在追求与对神的经历中不断长进呢?你怎么知道,因着神已经将你的心意更新,便命定藉着各样的方式不断地使你现在得着造就,直到长大成人呢?保罗劝勉说:

所以,弟兄们,我以 神的慈悲劝你们,将身体献上,当作活祭,是圣洁的,是 神所喜悦的;你们如此侍奉乃是理所当然的。不要效法这个世界,只要心意更新而变化,叫你们察验何为 神的善良、纯全、可喜悦的旨意。(罗马书 12:1-2 和合本)

换句话说,既然主已在我们里面动了善工,又必然藉着各样的工作使得我们自动地、乐意地去行祂所喜悦的事,那么我们完全不用去管神到底在那些微小的事上命定我们会做出怎样的举动,因为这是我们无法得知的,我们所要关心的,便是自由、主动地去行神所乐意的事。正如经上所记:

“隐秘的事是属耶和华-我们 神的;惟有明显的事是永远属我们和我们子孙的,好叫我们遵行这律法上的一切话。”(申命记29:29 和合本)

(申命记这里的经文是特别为着神的预定和人的责任的张力而写的。因为人有好奇的天性,会时常陷入这二者的困惑;所以神告诉我们,不要去探求这些隐秘的事,而应该做好明显的事,“遵行律法上的一切话”。)

当然还有一种情形,是非常关键的。当一个人犯罪之后,他回想自己是怎么做了这错事时,然后就看到自己这样全在于某个时刻做了一个错误的选择。他又了解了一点神的预定,于是他埋怨神,是神让他做了这个错误的决定,使他无可避免地去犯罪。

对神的埋怨当然是错的;而且必然的,那人的犯罪是无可避免地发生的,神所做的是按着祂的隐秘的智慧不干预他在这个事上的作为。与之相像的是希西家对巴比伦的使者所做的事,耶和华神离开希西家,为的是看他的心如何:

惟有一件事,就是巴比伦王差遣使者来见希西家,访问国中所现的奇事;这件事 神离开他,要试验他,好知道他心内如何。(历代志下 32:31 和合本)

当然全知的神不是不知道希西家的心如何,只是这么做乃是为了向希西家显明他的心如何,是神对希西家的劝诫:

希西家却没有照他所蒙的恩报答耶和华;因他心里骄傲,所以忿怒要临到他和犹大并耶路撒冷。但希西家和耶路撒冷的居民觉得心里骄傲,就一同自卑,以致耶和华的忿怒在希西家的日子没有临到他们。(历代志下 32:25-26 和合本)

从而,类似的事件发生可能是因为神要向我们显明我们内中的隐情,所以神并不对我们败坏罪人的行为进行干预。

(3)预定与人的罪

神对于人犯罪的行为是任凭,这是在一开头的经文就给我们清楚看到的。

由于人的全然败坏,人作罪的奴隶,没有行神所喜悦的事的自由,然而却因为从心里喜悦自己所行的恶,便完全应当为自己的罪孽负责。更清楚地说,如果没有圣灵的更新,每个人的犯罪都是必然的事件,不是偶然的事件。神只是允准这类事的发生——当然也暗暗保守祂的子民不受遭害——所以,神不用为这些事负任何的责任。[2]

(在先前的论述中,我们可以明显地看到,所谓自由意志,并非必须要有选择做其他事的可能性——即使那人是不得不去做某事,我们仍然可以说他拥有自由意志,并需要为他所做的负责。我们会发现,“自由意志”的概念背后的诉求在于我们希望自己的生活不是被他人掌控的,而我们之所以常常把“拥有做出不同选择的可能的权利”加在“自由意志”上,是因为这种模式最简单地割除了强制性——因为被他人掌控的生活必然是被强制的——但是我们的诉求却并非意味着强制性的完全的割除,因为我们十分乐意保留我们自身意愿的强制性,这也是Stump在上文中的例子所表明的。所以,对于自由意志更精确的分析应当是对人行为的源头的分析,也就是对人在做何事时才应为其行为负责的分析。)

附录

实质上,本文的内容在这一节之前便完结了。这一节的内容只是为了对该问题抱有浓厚的兴趣的人的。

人因信称义的信心是神的礼物吗?

这是大家历来争论的一个问题,然而,圣经对这个问题已经有十分明确的指示:

仰望为我们信心创始成终的耶稣(或译:仰望那将真道创始成终的耶稣)。他因那摆在前面的喜乐,就轻看羞辱,忍受了十字架的苦难,便坐在 神宝座的右边。 (希伯来书12:2 和合本)

looking to Jesus, the founder and perfecter of our faith, who for the joy that was set before him endured the cross, despising the shame, and is seated at the right hand of the throne of God. (Hebrews12:2 ESV)

Hebrews 12:2 (NASB95) fixing our eyes on Jesus, the author and perfecter of faith, who for the joy set before Him endured the cross, despising the shame, and has sat down at the right hand of the throne of God.

作耶稣基督仆人和使徒的西门·彼得写信给那因我们的 神和(有古卷没有和字)救主耶稣基督之义、与我们同得一样宝贵信心的人。 (彼得后书1:1 和合本)

Simeon Peter, a servant and apostle of Jesus Christ, To those who have obtained a faith of equal standing with ours by the righteousness of our God and Savior Jesus Christ: (2 Peter1:1 ESV)

2 Peter 1:1 (NASB95) Simon Peter, a bond-servant and apostle of Jesus Christ, To those who have received a faith of the same kind as ours, by the righteousness of our God and Savior, Jesus Christ:

希伯来书在11章的时候论到我们信心的榜样,并在末尾总结说:

这些人都是因信得了美好的证据,却仍未得着所应许的;因为 神给我们预备了更美的事,叫他们若不与我们同得,就不能完全。(希伯来书 11:39-40 和合本)

换句话说,这里论到的信心都是在救恩的范围内说的,因为希伯来书的作者指示说这信心是向着“更美的事”的信心,也就是指着主耶稣基督的救恩说的。

希伯来书12章开头便承接了对这个信心的论述,当然不是仅仅讲到得救,而是还讲到成圣、得荣耀这样整体的救恩的规模。而第2节特别提到主耶稣是为我们的信心创始成终的。创始成终一词,人们可能有些糊涂。然而,英译本却非常明白,其乃是指着,主耶稣是我们信心的作者(创立者,ἀρχηγός[3])以及最后信心的完成者。

既然这个信心乃是特别向着救恩的,所以我们信心的开头也就是因信称义的信心的作者、来源不是我们自己,而是主耶稣。所以,人因信称义的信心是神的礼物。

彼得后书的经文对此进一步进行佐证。首先,彼得在这里的对象并非明显地处于大逼迫、对信心的试炼中——这是后面的经文给我们看见的,所以这里的经文不是指着这方面。其次,作为开首语,彼得想表达的意思很可能就是“与我们同得救恩的人”;而又因为指着大患难中层面被否定了,所以这里定然是指着对救恩的信心说的。

彼得对此信心的描述是“获得”,是“接受”(NASB),换句话说这个信心的来源不是我们自己,而是神。这里与希伯来书正好形成对应关系,我们因信称义的信心的作者是主耶稣,而非我们自己。

所以,明显的,我们因信称义的信心是神的礼物。

救恩的预定的伦理问题

在救恩的预定中,最常为人所提及的一些伦理问题是关于神的爱以及神做事的意义的:

  1. 既然神做事不是无目的、无意义的,那么神创造了人又将其弃绝不就正好是全然的虚无并与神做事的法则相违背吗?
  2. 既然神是完全的爱,那么,就算祂有完全的理由自由的选择祂所要拯救的人,对于祂所亲自创造的这一帮人,在祂拥有拯救所有人的能力下,不去彰显爱在每个人的身上,不就显得祂的创造非常没有意义吗?

这两个问题彼此交织,实际上可以看作是一个问题。问题关键的点在于神的创造的意义,对于将所创造的对象任其堕落、毁灭,并在有能力的条件下无动于衷,好像就使神的创造成了笑话,极大地违背了神至纯、至完美的本性。

然而,这个问题在三个方面存在问题:

首先,这个问题所触及的是神的统管,神在此做事的理由是我们不该问的。因为在罗马书第九章论到神的统管时,写道:

双子还没有生下来,善恶还没有做出来,只因要显明 神拣选人的旨意,不在乎人的行为,乃在乎召人的主。) 神就对利百加说:“将来,大的要服侍小的。”正如经上所记:雅各是我所爱的;以扫是我所恶的。这样,我们可说什么呢?难道 神有什么不公平吗?断乎没有!因他对摩西说:我要怜悯谁就怜悯谁,要恩待谁就恩待谁。(罗马书 9:11-15 和合本)

神爱雅各、恶以扫完全是神的主权,是没有任何不公平的。我们难道可以问,神啊,你既然创造了以扫,却又厌恶他,这合理吗?你不是全然慈爱的吗?保罗知道按照人堕落的本性,一定想对这件事进一步追问,所以保罗接下去写道,仿佛他非常透彻地知道败坏罪人的心思:

这样,你必对我说:“他为什么还指责人呢?有谁抗拒他的旨意呢?”你这个人哪,你是谁,竟敢向 神强嘴呢?受造之物岂能对造他的说:“你为什么这样造我呢?”窑匠难道没有权柄从一团泥里拿一块做成贵重的器皿,又拿一块做成卑贱的器皿吗?倘若 神要显明他的忿怒,彰显他的权能,就多多忍耐宽容那可怒、预备遭毁灭的器皿,又要将他丰盛的荣耀彰显在那蒙怜悯、早预备得荣耀的器皿上。(罗马书 9:19-23 和合本)

保罗在这里用窑匠的例子明确指出,神是慈爱的,人也确实是神所造的,但即使这样,神让人成为预备遭毁灭的器皿也没有什么不妥,因为我们是泥,是没有资格质问神做事的理由的。而论到神慈爱的方面,却完全不与之冲突,因为我们明显看到神的统管在这里是压倒性的。

其次,如果我们还是纠结神的慈爱的问题,那我们难道要要求神借着祂的大力,扭转所有人的心,从而实行普救吗?普救论是异端。而神不选择普救的原因,正如上面所说,是无法质问的[4]

有些人会说,用亚米念的方法,不就使得神在道义上更能为我们所接受吗?然而前一小节已经表明,信心是神所赐的,而非出于我们,所以神并未选择用亚米念的方法对我们进行拯救。其次,正如第一点给我们看到的,神有权柄按照祂所喜爱的方式来待罪人,受造的人没有资格质问祂这样做的理由。而神既然把祂的爱子都赐给了我们这帮与祂为仇为敌的人,我们还质问神认为神的爱不够,难道是合理的吗?

全然预定的时间观

先前我一直是从时间观证明神的全然预定的。然后,在后来与EX弟兄的讨论中,我发现这种证明方式不是决定性的。

我的核心观点是,如果神不是全然预定的,那么便没有任何理由认为神能知道可能的事情最后的结局。这样一来,在事件还未发生之前,神所看到的是多线的世界,而非单线的世界。

后来我发现,永恒中的神与未被祂全然预定的、正在发展中的时间的对应关系是无从得知的。神明明处于丝毫不变化的永恒之中,然而对于那发展中的时间神会受其还未完全发展的限制吗?如果我们说因为时间还未完全发展,神便必然看到一个还未完全发展的时间,因为“现在”那时间是未完全形态的;那么,人们会反驳说,对于神的永恒,并不存在过去、现在、将来,你怎么能把神的永恒与时间的对应方式认定为神仿佛处于时间中的方式呢?凭什么神的永恒不对应那已经完全发展的时间呢?

就着我个人而言,我不认为这种反驳有什么效力。因为对我来说,永恒对应一个完全发展的时间是没什么道理的。但为了规避争论,我本计划着使用存在的范畴并规避时间的范畴来进行分析,却发现我们的分析很难脱离时间的范畴。

后来,我打算利用优化永恒的概念对之进行解决。

我先前认为神的全然预定的教义依赖于神的永恒性的教义——这当然是错的——但我确实发现,永恒概念的提出并非是完全基于圣经的。圣经多次提到永恒,却很少进行解释,唯一只有在两个地方:

各样美善的恩赐和各样全备的赏赐都是从上头来的,从众光之父那里降下来的;在他并没有改变,也没有转动的影儿。 (雅各书1:17 和合本)

约翰写信给亚细亚的七个教会。但愿从那昔在、今在、以后永在的 神,和他宝座前的七灵, (启示录1:4 和合本)

John to the seven churches that are in Asia: Grace to you and peace from him who is and who was and who is to come, and from the seven spirits who are before his throne, (Revelation1:4 ESV)

人们对永恒只能本能地想到两点,一是其对时间的否定,二是其对变化的否定。这两点没有错。但另一方面,永恒常被我们想象为一种如空间一般存在的基质——这是没有理由的。而如果我们把这个观念抽掉,甚至把时间作为一种基质的观念也抽掉,那么得到的便是不变的神和总是处于变化之中的人的纯粹的对应关系。

于是,不变的神对处于变化之中的受造物总是如其所示地透彻地直观人的一切;而由于受造物总是处于变化之中,所以这种对应关系也总是处于变化之中。而为了保证神的知识的不变性,神必须已经预知了所有的变化。然而,如果这种变化的方向不是神所预定的,而是完全随机的发展,那么,它的方向便会是不可知的。

有些人会疑问,完全随机与不可知如何对应起来?我觉得更为紧迫的问题是,完全随机与可知究竟是如何对应起来?

完全随机意味着不受任何力量控制、直到事件发生其结果才显露的一种模式。换句话说,在事件发生之前,如果其被知晓了,便不能被称作随机事件。于是,在不变的神与不断变化的事物外在关系不断变化的过程中[5],随机事件的结果是逻辑上的混沌,是一种只能被推测的逻辑后果。而神的全能却不是反逻辑的全能,神的存在是逻辑的——例如,作为永生的神祂是不能死的,神的全能无法逾越此中的逻辑界线。

于是,面对仍带有随机事件的世界,神如果没有预定它们将来如何,祂便不能说这些随机事件是可知的,或说祂知道了这些事件的结果如何(这是可知事件的同语反复)——否则神就是出错了,而这是违背祂的本性的。总结一下,这个论证基本的框架如下:

  1. 神拥有对所有事件的知识。
  2. 若可能性事物的结局并非由神预定,那么其结局是不可知的。
  3. (不可知的定义)若某件事物是不可知的,则不可能有一个主体拥有对其的知识,即存在知识是不可能为任何主体拥有的。
  4. (由2)若可能性事物的结局并非由神预定,则不可能有一个主体拥有对其的知识,即存在知识是不可能为任何主体拥有的。
  5. 若某个主体拥有对所有事物的知识,则不存在知识是不可能为任何主体拥有。
  6. (由1)可能性事物的结局是神所预定的。

我依旧认为这种论证是对的,但显然弟兄们不一定真的被说服,所以为弟兄的缘故,我对全然预定的论证是采用圣经节的直接证明。

弟兄们是不接受2,因为他们认为先前的理由不能排除神存在超逻辑的认知通道,所以不能据此断定说既然神得预知随机事件,祂便必须对之进行预定。不过,就着我个人而言,因为我不认为这种超逻辑通道自身是合逻辑的——事实上其是否合逻辑是相当含混的——所以我不能接受这种反驳。

全然预定的哲学分析

根据我对Stanford Encyclopedia of Philosophy 的学习,当下关于自由意志(free will)的解释主要有两类。而在涉及人的道德责任的时候,其被分作PAP (principle of alternative possibilities) 模型以及FSCs (Frankfurt-style counterexamples) 模型。就我个人来说,我更赞同FSCs模型——尽管一些人认为这两种模型在本质上可以互通[6]

所谓PAP模型乃基于对自由意志的 have the ability to do otherwise 的解释,其具体定义为:

(PAP) a person is morally responsible for doing an action A only if he had the ability to do otherwise than A (or if he had alternative possibilities to doing A).

而FSCs模型则基于Frankfurt提出的一个思想实验。实际上FSCs模型的思想内核并非什么新事:尽管这个模型被清晰地在当代分析哲学中表达是在1969年,然而,其思想只要是读过《圣经》并认识神的预定的人头脑中都会有的——图伦丁就在他的《辩道学要义》中用神的允准这一概念间接表达过。虽然不是特别清晰,然而图伦丁反复强调神的预定与受造物的自由意志的相容便是指着这个说的。

FSCs的思想实验是这样子的:

想象一下,布莱克是一个相当不错的(甚至是一般意义上优秀的)神经外科医生。但在给琼斯做手术切除脑瘤时,布莱克在琼斯的大脑中插入了一个机器,使布莱克能够监视和控制琼斯的活动。与此同时,琼斯对此一无所知。布莱克通过一台复杂的计算机进行控制,并编了一个程序,以便监测琼斯的投票行为。如果琼斯表现出任何投票给布什的倾向,那么电脑就会通过琼斯大脑中的机制进行干预,以确保他决定投票给克林顿,并实际地这样投票。但是,如果琼斯自己决定投给克林顿,那么电脑就只能继续监控——但不影响琼斯大脑中的活动。(Fischer 2006, 38)

在此,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在琼斯决定投给克林顿的时候,电脑不会对他的意愿进行干预。于是,琼斯这一投票的行为完全可以等同于他头脑中没有电脑的时刻,所以他应当为他的这个投票负责。

FSCs的案例所要表明的是,即使我们在做一些事情上没有选择的余地,但只要我们做的选择是我们愿意的,我们便要为之负责。(上文Stump所举的关于路得的例子很好地佐证了这一观点。)

后记

这篇文章的写作并不容易。在拟定全部的探讨主题之前,我花了一个星期的时间与EX弟兄反复探讨,最终我们二人达成了共识。然而,在我开始提笔写这篇文章的时候,我却已然处于难以挣脱的病痛之中。到这篇文章完稿的时候,我仍带着疲惫的身体因一些事物于路上奔波。

靠着主的恩典,我完成了这篇文章。虽然身体的状况仍未好转,但感谢神,所有的经历竟都是通往祂奇妙旨意的道路。因为按照我软弱的本心,我本无法如此完成这篇文章的写作;神却深知人的情形,以此种方式,使我有了一段清净的对祂有更多思想的时间,最终得以完成祂所托付的。

最后,愿祂的荣耀得着彰显!愿祂的名被高举,永远被颂扬!

参考文献

Fischer, John Martin, 2006, My Way: Essays on Moral Responsibility,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Glare, Peter GW, 1982, Oxford latin dictionary. Oxford: Clarendon Press.

O’Connor, Timothy and Christopher Franklin, 2022, "Free Will", The Stanford Encyclopedia of Philosophy (Winter 2022 Edition), Edward N. Zalta & Uri Nodelman (eds.), URL = https://plato.stanford.edu/archives/win2022/entries/freewill/.

Stump, Eleonore, 1999, “Moral Responsibility and Alternative Possibilities: The Flicker of Freedom,” Journal of Ethics, 3: 299–324.

Turretin, F., Giger, G. M., & Dennison, J. T., 1992, Institutes of elenctic theology.

(按理说,参考文献应再多看一些,但按着目前文章的目的,并没有这样做的必要。)

脚注

  1. Eleonore Stump(1999)表明Frankfurt-style counterexamples (FSCs)并不意味着严格的预定论,甚至可以被称为非决定论。我们将FSCs与圣经中的全然预定教义进行比较,即可知晓其所包含的神的允准就是一种FSCs模型的近似。所以神的全然预定并非严格的预定论。 ↩︎
  2. 一些人可能会说,既然神知道人是软弱的、败坏的,而神又是人的统管者,那么神这样任其堕落真的对吗?这是一个很难解决的伦理问题,不过它已经超出了本文的范围;而且神的任凭是圣经明明告诉我们的,是我们直接接受的。对于这一奥秘未能完全解开,责任也不能直接放在人的身上,因为很可能这便是神向我们隐藏的一类事。而非像许多神学理论只是因为人们根据自己的喜好生造出来,那么那些创造理论的人便必须为解释那些理论负责。这里的分析同样适用于第二个问题。 ↩︎
  3. LSJ对该词的解释就是“ἀρχηγός, beginning, originating”。并且创始者是与完成者相对应的,英译本也采纳此种解释,所以定然是该意思。 ↩︎
  4. 但再进一步说,罪人犯罪成为罪人,按照神公义的要求,是不该蒙拯救,用神爱子的死去赎罪人也是完全没必要的。而神既然借着祂的爱子显明祂的大怜悯和慈爱,已经于情于理上没有理由再苛责神付上更多了。这时神拣选部分的人的理由虽然被隐藏,但这能成为罪人向神质问的点吗? ↩︎
  5. 读者需要注意到这种模式对时间基质的取代。 ↩︎
  6. 不过Stump (1999) 表明这两种并不能等同。 ↩︎

论全然预定
http://avcaleb.github.io/2023/06/19/OnDecree/
作者
A. V. Caleb
发布于
2023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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